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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制度,确保「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路面有民警、违法有人管」。根据这一方案,光山县交警大队对具体的联勤巡逻工作进行了部署,在《光山县交警大队国道、省道联勤巡逻情况表》中规定了被告人所在的治安中队的联勤巡逻的路段是213省道光山槐店至息县彭店,联勤时段是0:00—12:00,巡逻车号是豫S0168警。
2007年4月29日凌晨4点,被告人所在的治安中队正是根据以上省、市、县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段驾驶指定的警车在指定的路段执行联勤巡逻任务。
(二)被告在执行联勤巡逻任务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
200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一行三人驾驶警车由南向北巡逻到省道213光白路口时,看到对面有车辆灯光,并听见有极不正常的汽车引擎轰鸣声,被告人判断是有严重超载的车辆由北向南行驶,于是决定减速将警车停下,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扩音器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并立即派出两名巡逻队员依法按照规定手势动作示意对面车辆减速停车接受检查。巡逻队员在减速指示灯和减速带南面,对面车辆(蔡成义驾驶的豫K30601号自卸货车)在减速指示灯和减速带北面,双方相距有100米左右的距离,对面车辆看到减速指示灯和减速带以及巡逻队员的指挥手势后随即开始减速准备停车。但是在此车尚未停下时,紧跟在该车后面行驶的一辆货车(李新军驾驶的豫K31161号自卸货车)突然向前车前进方向的右边强行超车,当发现右边无法超越时又紧急打正方向,但时间已经来不及,后车径直向前车尾部撞去,发生追尾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中证实,发生事故的前车和后车核定载重量为2.99吨,但当时均载重近四十吨,超载十多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超载30%的就属于严重违法,必须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在此过程中被告一行三人的行为是属于在联勤巡逻中发现严重违法车辆,及时指挥违法嫌疑车辆停车接受检查的行为,其执法依据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3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39条、《河南省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操作规程》等等。
从以上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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