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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规定)等违法行为,事故原因与本案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本案被告人玩忽职守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情形。
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究竟谁是真正的责任人应该由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有效认定。此案发生在光山县境内,光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光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作出了事故认定书,并依法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同时还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此认定书提起复议的权利。但是当事各方对此责任认定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对事故认定书在法定期间内也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容置疑,这份事故认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是由于豫K31161号车严重超载并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才导致了本案受害人崔中华死亡的结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该车驾驶员李新军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本案中真正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豫K31161号车驾驶员李新军。但遗憾的是我们看到今天在这里开庭审理的被告人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李新军,而是三个严格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部署,为了保障节日交通安全,凌晨4点还坚守在执勤巡逻线上正当履行职责的交通警察。
我的第二个辩护意见,是被告向志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正当履行职务。
(一)被告按照省、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实行「联勤巡逻制度」的要求开展巡逻工作,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007年2月2日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对全省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巡逻勤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加强公路巡逻,强化路面管控,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在「全省国道、省道沿线交警大队在本省辖市辖区内实行联勤巡逻制度」,「在联勤路段实行24小时巡逻执勤,各联勤组要按照支队统一规定的时间、路段、职责上路执勤,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路面有民警、违法有人管』,确保该路段通行秩序良好,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信阳市交警支队于2007年2月10日下发了《国道、省道联勤方案》,在此方案中进一步强调「提高路面见警率和民警管事率」,通过实行联勤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