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7/10 页)
者是考察之
法,都
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制思想。如
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
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
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培养之方中的
“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
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
或超摇,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
考察之法,反映了曾国藩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
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
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
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
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能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
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国藩指出,钱粮不可能
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
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
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
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国藩认为,“欲讲
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功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
讼上下功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
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
凌辱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
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
曾国藩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
私作为做官的准则。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国藩予以
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
人”,曾国藩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
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
妻毙命,曾国藩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
以上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
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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