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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外4名专家。
为了出具鉴定意见,他们不仅查阅了书面材料,还重新解剖了被害人的尸体,检查过他的器官。
他们的鉴定意见认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至于质谱图的问题,检察员回应道,不是针对本案故意不提供质谱图,而是上海市鉴定意见都不提供。鉴定程序是严谨、合法的。
黄洋家属的诉讼代理人也在代理词中指出,要检方必须提供质谱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现在,只剩下最后一个争议,林森浩究竟是不是故意杀人?他该定什么罪名?又该如何量刑?
从案发开始,林森浩就一直坚持,自己只是想在愚人节开一个玩笑,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二审中,两名辩护人也不认可「故意杀人罪」,但他们的意见并不统一,一人认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人则认为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怎样理解这样的矛盾?
太令人困惑了,正如林森浩困惑于自身的矛盾性:一方面他本应成为救死扶伤的医生,另一方面,他却毒杀了自己的室友。
悲剧的根源在哪里?这场舆论与司法的博弈,终点又在哪里?
四、犯罪的根源在哪里?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在刑事裁定书中,法庭没有忽视任何一方的意见,针对林森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检察机关和诉讼代理人,都一一做出了回应,重点如下:
1.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2.查明: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够相互印证,均应予采信。
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害人黄某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信;申请对黄某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3.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后,审判长开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