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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越说越说不明白。
我就从几名警察恪尽职守、日夜值班,24小时无休的工作状态讲到所谓的「被害人」一遍又一遍的「敲诈」公安机关,无非就是凭着一个过气的省领导的批示而已。我还从基层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种种艰辛,特别是三名警察几个月来寄人篱下,隐瞒身份,提心吊胆,夜不能寐的困境讲到他们在广东的三无工厂里打黑工时还经常被人欺负也不敢吭声的遭遇。从向志成的妻子在大学时代就为了照顾向志成瘫痪在床的父亲而嫁给了他,本指望将来能有幸福的生活,而今丈夫却因夜夜坚守岗位还要遭受身陷囹圄的苦难,讲到公安机关迫于无奈,搭救部属无力,导致三名警察亡命天涯的悲情故事。讲着讲着,我看到被告人中有人流下了眼泪,我感到,再讲下去似乎我自己都不能控制要泪流满面了。
除了这些煽情的言辞外,我更重要的辩护观点是:有五点:第一点,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已经定性的普通交通事故,
2007年4月29日凌晨4时30分,蔡成义驾驶的豫K30601号自卸货车(前车)与李新军驾驶的豫K31161号自卸货车(后车)在河南省道213线573km+200m处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豫K31161号自卸货车追尾撞上豫K30601号自卸货车,导致豫K30601号自卸货车损坏以及该车乘车人崔中华当场死亡。此案经光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属于交通事故,并于2007年5月9日做出了第20070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在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中确认:
「(1)李新军驾驶超载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3条、第48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蔡成义驾驶超载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停车时没有靠右侧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5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通过以上认定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本案在性质上属于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双方存在严重超载、后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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