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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距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减弱了后车追尾撞击的严重程度。事实上前车在事故发生时根本就没有停车,只是减速,而且这种减速并不仅仅是因为被告人指挥示意停车,在现场,离事故发生地几十米的后方(北方)设置有减速警示灯,在事故发生地几米的前方有地面减速带。即使没有交警指挥示意减速,所有经过这里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该减速。在现场勘察图中以及对事故勘察警察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后车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从逻辑上讲,被告是指挥前车减速停车,并没有示意或者指挥后车减速停车,在前车减速时,后车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如果后车遵守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要说前车仅是减速,即便是紧急停车,也不至于发生追尾事故。因此本案的原因十分清楚,责任也非常明确,对被害人崔中华的死亡后果应该由后车司机来承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崔中华死亡的原因。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崔中华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按照省、市、县公安交通机关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规定路段、规定的方式执行联勤巡逻制任务。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规范和操作规程指挥违法车辆减速停车接受检查的行为是完全正当的职务行为,崔中华的死亡是后车司机李新军的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其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正当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是无罪的。
最后我还强调了一点,就是在本案发生后,本来早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事故责任做了认定,当事各方均没有表示异议,对相关损失的赔偿问题各方也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然而死者家属在案件了结完毕后多次到被告人单位以及上级机关无理取闹,缠诉不休。被告所在单位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死者家庭的实际困难多次对其进行了补偿,每次补偿之后死者家属均写出书面材料表示满意,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每次得到补偿并写出保证之后,死者家属又会掀起新一轮的闹剧。也正是被告单位无原则的对死者家属的仁慈导致了本案在检察机关反反复复地进行。
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司法机关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办事,不应该因为某些不正常的现象无原则迁就那些无理取闹者,如果这样,即便是满足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