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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他们得出结论:林森浩是冤枉的,凶手另有其人。甚至有人说,凶手是宿舍里的第三个人。
整个二审,从当天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深夜11:30之后,在这漫长的13个小时里,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如果只截取一半,只跟随辩护人的引导,自然能够得出上述结论。
可是还有另一半呢?检察员列举了哪些证据?真相到底是什么?
三名审判人员坐在法庭中央,最终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个:
第一,涉案毒物究竟是不是N2;
第二,被害者真实的死因;
第三,关于林森浩的主观故意和案件定性。
首先,涉案毒物是不是N2?
大约20名证人的证言、两份不同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林森浩取得毒物的录像,以及他当庭的供述……
12个不同的证明环节,都指向了一个事实:林森浩获取了N2,并投入饮水机中。
可是为什么把被害人的尿液送去化验,一方机构检测出N2,另一方却没有呢?
证人解释道,两个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确定的浓度标准也不同,检测结果有出入属于正常。
那么,被害人是不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
2014年4月,辩护人之一的斯伟江律师找到胡志强。
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看了黄洋的病历等书面材料,发现几项乙肝指标呈阳性,他立刻请教了解放军302医院的传染病专家。
专家说,这种情况,只可能是爆发性乙肝。
胡志强进而推论,黄洋之死更像是一个「巧合」:林森浩投入N2,正好碰上黄洋爆发性乙肝发病,所以当「大家都说他(林森浩)杀人了,他就真以为自己杀人了」。
「这是错误的。」陈忆九在法庭上说,他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了对黄洋死因的第二次鉴定,「因为三项指标呈阳性,只能说明黄洋是HBV(即乙肝)感染以后的康复状态。如果当时黄洋是处在爆发性肝炎的话,他一定会出现HBV-DNA的阳性,这是第一。第二,有核心抗体IGM的阳性。而恰恰这两个指标在本次本案当中,没有体现出来。」
简而言之,如果存在爆发性乙肝,就一定会有乙肝病毒的复制,有病毒复制,当时就应该检测出HBV-DNA阳性,但黄洋的检测结果是阴性。
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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