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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巧言令色。他曾在对话录中描述这类人的行径
———那只公狗难道不是它儿女的父亲吗
———当然是。
———那只公狗难道不是你的吗
———当然,它是我的。
———既然是你的,而且是父亲,那么这条公狗就是你的父亲,你就是那些小狗的兄弟了。
这显然是一个逻辑混乱的论断。
在柏拉图看来,律师必须听命于客户的要求,按客户的意图办事,无异于客户的奴隶,他说「律师总是忙忙碌碌,似乎总有什么力量不断驱赶着他……他是一个奴隶。
在他的主人面前,与他同是奴隶的伙伴们争论不休……结果律师们变得敏锐而狡黠;他学会了对主人曲意逢迎、见机行事;他的心胸狭窄,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他就变得反常而且扭曲了。」
与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不同,西方文化的另一源头「希伯来—基督教」信仰强调神本主义,一神论的信仰确认了绝对真理的客观存在,上帝之道即为真理,所谓「太初有道,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
因此,辩护制度应当接受绝对真理的约束,辩护必须在规则范围内行使。按照这种信仰观,辩护人在辩护时要受到限制,十诫中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当为辩护人之铁律;
同时人权也须受到限制,正如亚伯拉罕在为罪城辩护的案例中所学习到的,保障人权不能以完全牺牲惩罚犯罪为代价。
对辩护制度源头的冗长说明并非为了怀古,厘清辩护制度的缘起才能明白律师制度的定位。
首先,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正如亚伯拉罕对上帝的质疑不是为了攻讦上帝的缺失,而是向上帝申明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才能保证上帝惩罚的正当性。因此,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
十诫中的「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遵循的规则。在任何国家,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证人作伪证等行为,都应该以犯罪论处。
其次,刑法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律师辩护权不是无限的,为了惩罚犯罪的需要,律师辩护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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