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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杂证谟火证(第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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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河间,云五志所伤皆热也。丹溪述河间而衍之曰∶五志之动,各有火起。刘宗浓又述丹溪

而衍之曰∶大怒则火起于肝,醉饱则火起于胃,房劳则火起于肾,悲哀动中则火起于肺,心

为君主,**则死矣。自三子之说行,则似乎五行悉化而为火,理岂然乎!

余尝察五志所伤之人,但见其憔悴日增,未见其俱为热病也。即因志动火者,非曰必无

,但伤气者十之九,动火者十之一,又岂五志皆能动火乎!而矧以怒动肝气者,最易伤脾,

脾伤者,不可以言火也,醉饱能动胃火,胃强者固自无恙,脾弱而致病者,不可以言火也。

房劳本动肾火,精去而阳亢者,可以火言,精去而气亦去者,不可以言火也。外如五志之伤,

则无非伤气败阳之证,尚可谓之火乎。无火治火,则无有不败者矣。三卷中辨丹溪第二条下

仍有一论,当互阅之。

论火证(共三条)

属性:火为热病,是固然矣。然火得其正,即为阳气,此火之不可无,亦不可衰。衰则阳气之

虚也。火失其正,是以邪热,此火之不可有,尤不可甚。甚则真阴伤败也。然阳以元气言。

火以病气言,故凡病在元气者,不得以火论。何也?盖人之元气止于充足,焉得有余?既非有

余,则何以言火?所谓无形者其化虚,即此是也。惟病在形体者,乃可以察火证,盖其不在

气即在血,所谓有形者其化实,即此是也。故凡火之为病,其在外者,必见于皮肉筋骨;其

在内者,必见于脏腑九窍。若于形质之间,本无热证可据,而曰此火也。此热也,则总属莫

须有之妄谈也。矧如火证悉具,而犹有虚实之殊,真假之异,其可不为详辨乎。若果有火病

,则火性急烈,诚可畏也。然实火止随形质,余因谓之凡火,又谓之邪火。火之为病,病之

标耳,洗之涤之,又何难哉。惟虚火之病,则本于元气,元气既虚,而再攻其火,非梃即刃

矣。是以诸病之杀人,而尤惟火病为最者,正以凡火未必杀人,而以虚作实,则无不杀之矣

,不忍见也。

一、凡五脏之火,肺热

则鼻干,甚则鼻涕出。肝热则目眵浓。心热则言笑多。脾热则善

饥善渴。肾热则小水热痛。凡此之类,宜从清也。诸所不尽,详一卷寒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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