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4/10 页)
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
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
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
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
期便民”。曾国藩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
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
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即只有“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
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
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
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
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
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而若刘景升、季玉父
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
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经这样
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
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
数,又故轻贯之。厥后众士傲慢,常戏侮其管辖之官。
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贼。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
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
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
军,也治不好家。
对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他指
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
而思曲全。又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
而不议。此与律意相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
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
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
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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