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5/10 页)
防御阿详二案,
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
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
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
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
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
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
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
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
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
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
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
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
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
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定发
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
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注册按月呈报、悬榜,
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
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
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
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
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
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于断
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
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是对犯人的关心爱
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
的创见。
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
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惩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
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
受,而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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