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治国安民2(第3/10 页)
军治吏也有其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从以下可以看出。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
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
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
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
曾国藩更早地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
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
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但因他们有权,
也可破坏法律的执行,借用法律谋私利,毁法坏法。
军队是国家机器,有维护和保证法律实行的作用。但
军官兵士手中有权有武器,他们可以用权用武器破坏
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强调以法整
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以保证法律的真正实行。
曾国藩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
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
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
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
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
立即斩首,“就地正法”。中国历史上,自《汉律》、
《唐律》及以后历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
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三。正如薛允升所
说:“《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
枉法次之,所受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职制律”
即是专门考察、检察官吏行为的法律,受贿、坐赃为
其重要内容,要求官吏廉洁,严惩贪污腐化。曾国藩
关于选举、考察、培养官吏及以法处理谋私、受贿的
患想和主张,继承了汉、唐以来任人唯贤和严惩贪官
的优良传统,对于晚清政治特别是地**权产生了不
可低估的影响,对后世也具有积极意义。
曾国藩选用执法人才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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