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克纳(第5/11 页)
们。
也许,他们——作者及其雇主——不相信,也不能相信我的话。也可能是不敢相信。也许,没有一个美国人会相信,如果一个人并不害怕警察局,他居然会不愿意把自己的名字和照片刊登,而且是完全免费刊登在任何一本新闻刊物上,不论是庸俗的,还是体面的刊物,也不论它的发行量有多大。不过,事情大约还没有到这种地步,因为他们两个人——作者和出版人——从一开始就很清楚,不管我是否了解这一点,我们三个都是我们美国文化的异常现象(地质学家使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的异常)的牺牲品,这种现象每天都在向我们呼喊:“小心点!”我们三个人不是在同一种思想打交道,不是在做一种抉择,在好的和坏的鉴别力之间、责任感和不负责任之间进行抉择,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事实,是我们美国生活的状态,在它面前我们三个人,就当时而言,都是无能为力的,是注定要失败的。
于是作者带着一个小组,或者说带着他的一队人马来了,从他能获得材料的地方,用他能用的种种办法得到了材料,然后回去发表了一篇文章。不过问题并不在这里。作者并没有错,因为他如果空手而回,就会(要是我没有记错的话)丢掉那份剥夺了他在好的和坏的鉴别力之间进行抉择的权利的差事。雇主也没有错,因为要保住在总行业中自己(雇主的)并不稳固的那点地盘,连他,总行业的一个分支的主人,也只好赶赶时髦来战胜对手的竞争。
问题不在于作者写了些什么,问题在于他不能不写,在于他(他们)把这些东西发表在某家新闻刊物上,这家刊物为了赢得、维持自己的声望,就必须按照一些不可更改的标准行事;他们发表这些东西时,不仅不顾特写的主人公的反对,而且对他的抗议漠然置之;这种冷漠不单纯是这家刊物的工作原则——它已经由公众的订费得到证实,说明杂志的产品可以推销出去而获得利润。最可怕的(不是可恼的,我们不能对此感到恼怒,因为是我们自己促成而且发展了这种情况,是我们自己宽容了过错,使它具有了合法性,甚至在必要时利用过它为自己谋私利)是类似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生,是这类事还可能发生,而当事人在事前毫不知情。如果受害人在事先偶然得知呢,——即使如此,他也根本无能为力。甚至在事后,受害人除了咒骂几句,诅咒上帝之外,也没有其它的办法表示抗议,因为我们没有追究拙劣的鉴别力的法律。这或许是因为在民主的条件下,决定法律的大多数人即使遇到了拙劣的鉴别力的征兆,也不能认清它们,还因为在我国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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