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子系山中狼,得志便猖狂!(第1/3 页)
花城之行,一行六人。
李毅、梁家硕,和古灵带领的律师团四人。
庭审之前是有庭前调解,不过之前就被李毅拒绝了。
既然已经撕破脸了,就没有调解的必要了。
说了法庭上见,就法庭上见!
他最初只起诉了“星光传媒违反劳动法恶意开除公司艺人,捏造陷害向艺人索要天价赔偿。”这一条。
经过古灵儿的点拨,他又委托古灵儿追诉了星光传媒恶意侵占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作品署名权,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篡改其作品等几项罪名。
他追诉这几项罪名的目的,就是把被星光传媒扣留几首歌的版权拿回来。
目前,歌手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多见于创作型歌手。
比如,年初,某音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版权声明,其中涉及某知名歌手的多张专辑和多首热门歌曲。
在声明中,该音乐公司称,其是声明所列音乐作品的录音、词曲版权独家所有人,拥有在全世界范围内将所列音乐作品以各种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许可相关机构或个人使用的专有权利。
任何未经该公司许可的使用均系侵犯其合法权利,该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李毅的情况和这名歌手差不多,不同的是这名歌手是正常履约到合约结束,而李毅是被经纪公司恶意开除。
古灵儿表示,创作型歌手与经纪公司的版权纠纷屡见不鲜,并引发公众关注。
通常情况下,公众会倾向于同情创作型歌手。其实,纠纷根源在于创作型歌手在签约时与经纪公司的实力不对等,而歌手在事业初创阶段又特别需要经纪公司的支持。”
故而,合约中通常有要求创作型歌手转让作品版权或者较长时间独家许可的约定,这导致歌手解约后其作品版权仍在上一家经纪公司手中,歌手未经许可便无法再演唱自己的歌曲。
李毅问她有没有信心帮他把歌曲版权拿回来。
古灵儿说此类纠纷虽然多发,但进入司法程序的较少,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除非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均会认可约定的效力。
正常情况下,李毅大概要10年后和星光传媒的版权协议结束才能拿回自己歌曲的版权。
紧接着她话风一转又说道李毅的情况显然是非正常情况。
星光传媒同李毅签订的这份合约本身就有失公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