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章(第4/5 页)
了。”
“实在没写好的话……”刘恒摸了摸儿子的脑袋,“朕只不过会把它留存着,等日后给我儿媳妇和好孙子看看而已。”
他看着刘启被这最后一句震撼到迷茫空白的脸,语气和缓地给出了最后一击:“你也不想让那王家女儿以及你的彻儿,未来看到你现在写的狗屁不通的诏书吧。”
刘启:……我写!我好好写!(悲)
【但是整肃吏治并不代表严刑峻法,正相反,从小学习的是比较正统的法家学说的刘启,对于刑法却是相当审慎的。
在文帝时期,刘恒觉得肉刑残酷,并容易给人留下终生残疾,不便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而难以糊口,于是废除了肉刑。改原本犯法应受劓刑者笞三百,应受斩左趾刑法者笞五百。
但是由于笞刑太重,好多人受刑时被笞死。因此,“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刘恒:我不生气我不生气我不生气……
一切都还没开始做呢,怎么能因为他还没犯的错误责骂自己呢。
默默在自己未来要做的施政条例中增加需要修改的部分。
【刘启针对这种情况,对笞刑的量刑数目和笞的大小重量进行了修改和严格的标准。改笞五百为二百,笞三百为一百,“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并且只允许笞打臀部,最终才使得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
等到了中元二年的时候,他又下诏“改磔为弃世,勿复磔”,废除了寸磔的酷刑,总体上维持了一种约法慎刑的态度。
除了对法律的修改,刘启也
针对法制建设,法律制度尤其是审判程序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系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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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了后元三年,他又下诏,要求审判和裁决过程中要对老人和妇孺儿童进行关照:“宽容之,不桎梏”,在坚持法制的同时体现了些许人道主义的温情,充分展现了法律惩罚和教化的双重性,可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
刘邦看向了议事班子里的智囊们:“后世人好像对法律很注重的样子。”
“但是后世人眼中,法律具有的是双重的性质。一方面要对犯错的予以惩罚——刑法可以审慎,但不可以放纵,一方面给要体现教化……景帝陛下对贪赃枉法的官员的打击,应该算是法律的教化作用的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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