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取保、监居还是在押?(第2/3 页)
定要配合啊!到达医院后,经出示律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二人被引导至院长的办公室,李珊在路中佯装要去wc,趁机和刘律汇报尽快让王琳联系一下院方看看是否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院方能为此次调查减少一些拦阻,最好再能多一些配合。挂断电话后李珊假装洗手整理衣服后走出了卫生间,后三人来到了院长办公室。经李珊自我介绍、出具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并说明此行的目的后,另李珊没想到的是院长顺手就从办公桌前递过来了死者的诊断书,上面写着:“……经诊断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珊接过诊断后,立即示意随行的律师助理记录下整个过程,待笔录书写后,院长也很是配合地签字确认了,李珊万分感谢的离开了。
也许是今天运气好,也许是刘律或王琳背后做了很大的努力,总之今天不算无功而返,但就是这个“经诊断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诊断书,其实对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说价值不像之前想象的那么大,但是有总比没有强吧。李珊暗自想着。
死者的身体状态在各个阶段现在来看是很难确定了,那么就只有……
于是,李珊回去和刘律汇报了今天的医院之行的收获后,又提出还是得从之前楼下那群人入手来准备材料、明确辩护方向。可是,《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及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上两条说明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被告方是无权向受害人一方取证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区!这桩案件好似又一次走入了死胡同……
在李珊和刘律同样愁眉不展时,一阵急促地来电铃声响了起来,刘律拿起手机一看,朝李珊说道:“是王琳。”说着,接起了电话。李珊暗自搓手紧张地想着,王琳不会因为这么久了她儿子还是关押在看守所里而对我们所有意见吧,可别说是我们顶着压力继续代理这个案件了,她那边违约了,当然了高额的违约金对于她来说不过就是一个数字罢了,可千万别啊……在李珊深陷在自己的思绪中时,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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